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修及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管理规定

作者:日期: 2012-12-19浏览: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修及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药卫生进修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进修...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进修及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医药卫生进修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进修学员通过进修学习更新知识、补充本学科、本专业发展的前沿知识与理论,提高其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以下医药卫生进修教育应根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一、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来我院进修、短期培训。

二、上级卫生部门委托举办的专科进修班以及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

三、本院职工外出进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

第二章 外来进修

第三条 外来进修人员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进修申请表”,经本单位签字盖章,寄我院科研科留存待批。

二、申请来我院进修者原则上应是年龄在40岁以下,现在正规医院(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许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医技和辅助科室医师进修,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获得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方可接受;临床医师进修,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获得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方可接受;护理专业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注册护士资格方可接受。

三、进修人员报到时,须持相应的学历、执业医师资格、职称证明等医师资料。

四、进修期限:临床、医技或辅助专业半年至一年,护理专业3个月以上。

五、接收时间:原则上于每年的三月、六月和九月接收。

第四条、 进修费收费标准(每年可根据情况变化动态调整)

一、内科系统 1800元/年

二、外科系统(口腔科除外) 2400元/年

三、妇产科系统医师进修费 2400元/年

四、儿科系统医师进修费 1800元/年

五、五官科医师进修费 3600元/年

六、医技(内镜)科室 3600元/年

七、口腔科医师进修费 6000元/年

八、生殖中心 12000元/年

九、护士或护师进修费 1800元/年

十、 海南医学院毕业的临床医师来我院进修内、外、妇、儿专业适度优惠或减免进修费。

十一、 根据医院开展业务需要,正院长有全免进修费的审批权。

第五条 招生管理

一、接收进修生由科研科与接收科室科主任商议后审批决定,进修人员需持科研科“进修生安排通知书”到各科室报到。

二、科室不得擅自接受进修生或擅自延长进修时间,如违反则扣发科主任当月奖金。

三、原则上按招生时间办理进修手续,其它时间不另行办理。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接收者,须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进修生管理

一、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必须履行卫生部规定的各级医师,检验师(士)、护师(士)、技师(士)、营养师(士)的职责。

二、进修生应至少每月参加院内医学继续教育讲座1次。

三、进修期间服从所在科室的主任领导,尊重上级医师,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科室考勤制度,工作中避免差错,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进修人员来院后如在2周内工作表现或服务态度不符合要求者,科室提出意见,经科研科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可终止进修,进修费用不退回原单位。

五、进修医师到病房工作时,首次接诊的两例病人,要求写完整的住院病历,作为入科考试的内容之一,经科室主管进修的教师审查合格后,方可写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等各种诊治单。

六、进修专业按申请表中计划进行,中途不予更改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者由科研科与有关科室协商解决。各科室应根据进修要求和科室专业特点,提前安排好讲课和工作轮转时间表,中途因故需变动者应提前报科研科批准,不得中途擅自更改。

七、进修生不得携走我院病例,X光片,病理切片,血片等各种资料和标本,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批评教育、扣发进修证书或终止进修)。

八、进修期间一律不安排探亲假和休假,也不接待来我院探亲,一般不批准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由原单位组织来函,说明理由,我院酌情批假。科室准假不得超过三天,三天以上须经科研科批准。

九、因病所持病假证明(除急诊外),须由我院该科室总住院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共同签字,经科主任同意后有效。病休一周以上可回原单位休假,但须经我院专科主任确诊,科研科审批。

十、进修生加班费、夜班费等均由原单位负责,离院时我院开其加班和夜班证明。

十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进修医师在进修期间处方权须由科室申请医务科审批,进修结束时即废止其所持有的我院处方权。

十二、进修医师不得为病员出具转诊,调动工种、复工、计划生育,司法鉴定等病情证明。

第七条 经费管理办法

一、由科研科开具进修生收费单,财务科统一收费,凭财务科收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二、进修生所在科室提成50%的进修费作为进修生培养教育基金,用于理论授课、教材等支出。

第八条 科室对进修生管理

一、进修人员之工作学习及思想教育等主要由科室负责,凡接收进修生的科室(专业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科与临床科室紧密联系,共同做好进修生培养和思想教育等管理工作。

二、进修生入院后,各科应根据本科特点,对其基础知识、基础概念、基本技能操作、完整病历书写进行考试和考核,凡不合格者,可报科研科,经主管院长批准退回原单位。

三、进修期间,如因业务水平差、服务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而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者,或因劳动纪律差,脱岗、旷工、逾假3天不归者,除批评教育外,科室应写出书面材料(事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科研科,由院里根据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终止进修。

四、进修结束前1周,科室要对进修生进行结业考试,凭成绩单办理结业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

五、进修期满前1周内本人写自我鉴定,由带教教师填写科室鉴定,科研科审核盖章后寄回原单位。

第九条 颁发结业证书

一、进修结束,经科室理论与技术考核(或撰写临床经验总结文章)合格者发予结业证书,但属下列情况者不予发给证书:

1、请假逾期三天不归者;

2、进修期限半年请假超过二周,一年请假超过一个月者不予发证书;

3、进修期间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差错事故;

4、劳动纪律差,无故旷工2次以上;

5、业务水平差,不能完成学习要求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及不能执行医院管理规定者。

二、未办结业手续者,离院1周后,不予补办结业证书。

第三章 外派进修

第十条 外派进修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必须是本院在职在岗、取得执业医师或其他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者,确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需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填写《外出进修申请表》

二、科主任做进修计划

三、科研科审核后,需到人事科办理相关协议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交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主任依据<科室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做出外派进修人员计划,于当年年底交科研科后集中交主管院长审批并上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进修专业要符合科室发展方向;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进修期间加班加餐费、节假日加班费、误班费均由接受进修单位补发, 未发放的夜班费需进修医院出具证明,按本院夜班费标准每月补贴4个夜班费。

第四章 学术会议、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有关学术会议、培训班是指:

一、“学术会议”系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包括管理学学术会议;因此,参会的基本条件是参会者须有“学术交流任务”(论文录用通知、大会发言邀请函等)。行政指定性会议(班)、全国委员参加的委员会议、院长特批的会议(班),不在限制范围内。

二、培训班指以授课、讨论、观摩、操作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的会议,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三、由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会议、中南六省区学术会议及海南医学会主办的对口专业学术会议并有以我院为工作单位的第一作者论文录用通知、大会发言邀请函等其他学术交流任务,方可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填写《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出开会审批表》并由科主任签字(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需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由科研科审核,再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主题要符合本科室<科室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中级职称人员可每2年参会1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可每 1年参会1次;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可每年参会不超过3次;同一个会议省内参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除院长、分管院长特批以外,省外同一个学术会议原则上只能在科内选择一人参会;同一会议有多篇论文录用时,只派一名代表参会。

第十九条 短期培训(<3个月)学习内容必须有本专业急需开展或引进的新技术、新项目,结业后提交在本院开展该新技术、新项目的可行性方案。

第五章 学成汇报与讲座规定

第二十条 凡外出进修、短期学习培训、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回院后,均须在科室行培训汇报,并做讲座,由科主任签字认可,同时将进修结业证书及进修鉴定材料的复印件交科研科,并填写《进修、短期学习培训、学术会议情况反馈表》交科研科存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短训班符合上述条件和完成以上所有程序者,先由医院按标准报销费用(短期培训班的学习费、参加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及往返一次的旅差费)。

二、所有费用均计入科室支出,医院每年根据科室人员职数、年业务增长率及学科建设需要给予配额,超出部分计入科室奖金支出。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者例外。

第二十二条 进修结业回院后遵循本制度的第五章要求报销有关进修费用,凭《进修、短期学习培训、学术会议情况反馈表》到财务部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文件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海南医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