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日期: 2012-12-19浏览: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深化我院科研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深化我院科研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的使用及项目的顺利完成,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课题经费和课题配套经费。

第三条、课题经费指用于科研的以下经费:

⑴ 国家各部委和省各厅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⑵ 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⑶ 作为国家级课题协作完成单位划拨的专项经费;

⑷ 横向联合研究经费: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⑸ 国际合作经费:各级政府直接下达的国际合作经费,及与国际学术机构或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⑹ 国内外单位、基金会或个人赞助为委托研究的项目所支付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四条、课题配套经费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医院制度或与课题发放方的协议,由医院配套给科研课题的经费。

二、科研课题经费的配套

第五条、科研课题经费配套原则如下:

⑴ 以海南医学院和/或附属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中标的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课题负责人为医院职工,或属于医院的相关学科骨干)按1:1配套,如同一课题,学校给予了一定比例的配套,医院则按以上比例,补齐不足部分;对获得省、部级无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对国家级100万元以上的课题配套,需经过学术委员会和院办公会讨论后决定其配套额度。

⑵ 对获得厅、局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5配套科研经费。

⑶ 课题申报条件中对经费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套;课题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⑷ 如遇以上配套原则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

⑸ 对以上原则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金。

第六条、课题配套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的补充开支,以保障课题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课题配套经费应专款专用,单列经费本,单独核算。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科研业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术会议及其旅差费、外出实验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等。各项开支基本上参照课题申报书或计划书中所列开支项目和比例执行。

⑴ 科研业务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课题而发生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复印、打印费;论文出版费;问卷、测试、计算、分析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结题评审、成果鉴定及报奖评审等费用。

⑵ 设备购置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费,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等。专项经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的支出。购制的仪器设备除一般耗材外,所有权归医院所有。项目结题(或终止)后,按医院资产管理办法收归医院。

⑶ 实验材料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⑷ 测试化验加工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⑸ 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内合作需有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

⑹ 劳务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课题组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课题合作单位或实验室的相关人员。

⑺ 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课题相关的工作人员。

⑻ 管理费(项目组织实施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含招待费等开支)。按课题经费总额的5%提取作为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医院为完成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所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的补偿,以及为开展医院科研工作和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等方面的开支。

⑼ 其他:确属用于支持科研工作,但为以上开支范围外的经费,需经医院批准。

第九条、以上经费开支中招待费、交通费、劳务费三项总和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40%,主要从配套经费中支出。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十条、医院各有关部门收到的科研项目经费文件(包括行政文件、与有关部门或个人签署的科研协议等),一律经由医院办公室通知科研科

第十一条、科研科在收到科研项目经费文件后,根据医院政策、行政规定、协议约定等,确定配套资金额度和开支计划,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核同意,并在备案后,附项目经费文件复印件一起由医院办公室转至财务科。

第十二条、财务科在收到科研科提供的经费计划和相关文件后,在经费到账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科研科。

第十三条、科研科在接到财务科经费到账通知后,告知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写出用款计划,经科研科审核盖章后,同时持科研项目证明到财务科领取科研经费本。并将用款计划贴到经费本封内首页上。

第十四条、财务科须按课题相关文件和经费计划,监督科研经费到达和执行情况,每季度向科研科通报经费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不能执行到位的,由财务科会同科研科向有关方面督促下达。

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资助以及其他单位拨来(或转来)与医院科研工作有关的经费,均需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审计科与科研科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开支、自行调节、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的管理原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专项经费。财务科对于上级政府和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和医院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应分别立账,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科研课题研究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开支,原则上先从课题经费中支付,课题经费不足时可从课题配套经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并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超过预算规定额度的开支或超经费计划的开支,须在开支前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科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申请,由科研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可以根据课题的进程进行调整,但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科研科和课题相关方面批准,并由科研科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科研工作需要预借、预支以及院外科研合作转帐者,须递交申请,经科研科审核并呈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所借科研经费不得长期挂帐,必须在三个月内报销,逾期将从工资中扣除。

六、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及相关凭证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须受科研科和财务科双重审查。科研科审查所报销的开支是否符合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规定内容;财务科审查报销单据和报销程序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设备购置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等,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科审核、财务科复核; 如超出预算,须呈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课题负责人申请,科研科审核,分管院长签字,设备科按照医院有关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转拨课题经费(包括课题合作、协作费)办理报销、借款时须提交有效协议、合同。

第二十八条、课题负责人须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若科研经费无结余而课题未完成且无法结题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相关规定由设备科统一购买、入库、纳入科室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所有权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纳入科室成本。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项目承担科室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在财务科领取相关报销表格,包括《差旅费报销表》、《原始凭证粘贴单》等;

⑵ 财务科审查报销凭证是否符合规范;

⑶ 粘贴票据和填写报销表格,向科研科提供报销依据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⑷ 科研科根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报销进行审查、登记,经登记者签名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

⑸ 以下情况登记后还需经过科研科、主管科研的院领导审批。

① 超出课题负责人经费使用审批权限,且没有通过相关审批程序者;

② 单项支出超过科研计划书预算的10%以上或单笔开支大于1万元者;

③ 经费开支范围或程序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

第三十一条、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科研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否则不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结合经费的使用情况,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科研科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由财务科复核签章。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三个月后,财务科根据科研科的结题通知及相关规定,分配项目结余经费,为课题负责人设立项目结余经费本,并同时取消原科研经费本。同一负责人所有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均转入项目结余经费本专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节余经费可用于以下开支:研究材料和实验设备的购置、文章的发表、专利的申请和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究和启动等。

第三十五条、科研经费的转移:若课题负责人由于离职等原因,按相关约束制度及协议内容,由科研科和财务科共同办理经费转移手续。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科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文件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海南医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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