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广大医务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保证科研计划顺利完成,大力发展我院科技工作,促进科研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项目:
⑴ 国际合作课题;
⑵ 国家、省、厅、市科技部门中标立项课题;
⑶ 各级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⑷ 院级立项的课题;
⑸ 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⑹ 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⑺ 经医院批准在我院实施的其它单位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凡是在我院从事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我院主管在其他单位实施的科研项目,也应遵守本规定。
二、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我院正是在编职工,或已经正式办理了附属医院的人事入职手续,并试用期满后,方能申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需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教研室为单位,将申请书、查新证明、各种协议、课题条件的相关证明、伦理审查报告等材料交科研科。教研室先对申请者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课题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步评价,通过后,并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上送科研科。
第五条、由科研科负责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科研不良信誉记录,并与申请者联系,补足各种资料。未满足形式审查要求的将淘汰。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常设于科研科)在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及其主要课题组成员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组织能力、研究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按当年申报项目指南筛选出拟上报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研究内容重复或不在申请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批准申请。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有两项同级别的在研项目时,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省外的科研项目除外),且同一机构立项的在研课题不得超过1项。为确保科研课题能按时通过验收,各级项目有一项逾期未完成验收者不得申报省内各级科研项目,待验收后方可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科研科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项目情况汇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研究申请者须将项目方案和相关资料提交科研科,由科研科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协议。协议起草后经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批准后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须经过伦理审查,并获取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⑴ 有可能危害到人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相冲突的。
⑵ 研究中需要获取患者组织标本的。
⑶ 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伦理审查的。
⑷ 涉及到社会伦理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凡未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自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医院不予匹配科研经费,不予协助进行成果鉴定及推荐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适当资助。
三、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获得立项的项目需填写《科研课题研究计划书》,经科研科审核后,报送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在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2个月内需进行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报科研科处存档。
第十六条、科研科在确认科研专项经费下达后,须制备课题经费本,并在收到《开题报告》后将课题经费本移交给课题负责人。
第十七条、开题报告由所在教研室组织,科研科协助。开题报告的同时,科研科建立相应科研(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必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科研科,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者,次年中止资助,已拨经费收回科研科作为管理基金。
第十九条、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计划和预定目标变动(提前、延期或中止)课题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科研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因调离、出国、进修、退休或其他原因必须更换时,应上报更换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承担课题,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计划处理。医院协议的科研课题,与协议方协商,更换课题负责人。如不变更负责人,在本省范围内,可以带题调离,但结题时需要署名我院的论文发表,方能结题。国家级课题,调离时需要签写协议书,说明经费转移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经科研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出经费。
第二十一条、我院管理的科研课题全部或部分在医院外其它机构实施,须遵循以下规定:
⑴ 项目立项时没有说明院外实施者,由课题负责人申请,科研科批准备案;项目立项时已确定的院外合作课题,凭课题申请书中医院的批准意见在科研科备案。
⑵ 外出实验前,课题负责人必须完成开题报告。
⑶ 在院外进行的实验,应将原始记录带回我院(经对方管理部门证明)。如果合作方有相应的规定须保留原始记录,可带复印件回我院,但同时须具备合作方的证明,说明原因和资料的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科研项目的科室应根据课题要求,在课题实施期间,对科研人员和科研工作时间应给予适当的支持和保证。
四、科研项目的结题、移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结题,课题负责人需提出申请,并按相关部门规定准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由科研科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资助项目的论文发表一律须标有“××××科研项目资助课题”。
第二十四条、如课题不能按课题计划按时结题,课题负责人需书面汇报说明原因或提前一个月提出延缓结题验收申请,经课题发放方同意后,延缓验收。对没有书面说明原因亦未提交延缓结题验收申请者,不再受理其新的科研项目申请,并终止已获批的课题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项目难以取得预期结果,且没有进一步研究必要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由科研科向课题发放方提出终止课题申请。课题发放方批准后按终止计划处理,同时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上级部门在稽查中要求停止课题的,立即按上级指示执行。我院在科研督查中发现需要终止课题者,由科研科提出,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批准后停止课题实施。
第二十七条、课题在科研结题验收或停止后,所有课题资料(包括财务资料)按我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入档和档案交接。由科研科通知财务科取消该课题的科研经费帐目。
第二十八条、课题移交:由于课题负责人调离时,若能承诺继续完成该课题,并继续署名我院,可以签署协议书后,办理离职手续,经费回我院报销;若无法继续执行,需要在离职前,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提交前面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五、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科技成果主要包含科研论文、专利、成果鉴定和科研奖。
第三十条、拟投稿的文章须经科室出据资料真实性证明后,由科研科开具论文推荐证明并备案。论文署名单位须为“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协议的项目外,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活动、专利申请人利用医院的时间、资源的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归医院所有,研究者具有冠名权。所有权为医院的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由研究者提出,科研科办理,研究者有义务配合提供各种相关资料。个人保管专利证书,医院保管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第三十三条、申报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奖的课题,由研究者向科研科提出申请后,科研科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鉴定费可从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自付。
六、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的监督分为日常管理监督、伦理监督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日常管理监督:
⑴ 科研科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科研稽查。
⑵ 院内科研检查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科研科负责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课题阶段性小结及进展情况上报科研科。
⑶ 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⑷ 课题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课题负责人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整理上交科研科归档。
⑸ 科研人员有义务配合科研管理监督,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伦理监督:
⑴ 本办法中提及的必须经过伦理审查的科研项目,未经伦理审查者,不得开展研究工作。
⑵ 伦理审查由课题负责人向医院伦理委员会(生殖医学交生殖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⑶ 如课题中未提及伦理审查,在科研科科研形式审查或学术委员会讨论中发现需要伦理审查者,应书面建议课题申请者申请伦理审查。
⑷ 应当伦理审查而没有进行伦理审查的项目,医院伦理委员会评估后认为不符合伦理的,医院不予申报或停止该项目。
⑸ 课题实施中,医院伦理委员会应对通过伦理审查的科研项目自研究开始至研究结束止的全过程进行日常伦理监督。对一些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科研项目必要时根据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监察。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
⑴ 财务监督由科研科和财务科联合进行。
⑵ 科研科和财务科根据课题计划和财务制度对科研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并与日常管理监督的定期科研检查同时进行。
⑶ 财务科需安排相关人员协同科研科完成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组应对科研项目的运行做出继续实施、整改后实施或停止研究的意见。科研科负责将监督意见书面告知课题负责人。
七、科研信誉管理
第三十九条、科研信誉指科研活动中科研人员是否遵循应尽的义务、承诺和是否遵循科研的基本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将作为今后科研推荐、审批、资助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条、科研信誉的不良记录指标分为四级。A级:十分严重,如数据抄袭、造假,造成极坏影响;B级:严重,部分数据造假、优化,一稿两投等,造成不良影响;C级:不良,如有抄袭现象,及课题合作者是真,造成无法结题等;D级:缺陷,如数据失真等。科研信誉的指标体系及评判标准见附表。
第四十一条、由科研科评估、管理科研信誉不良记录。在科研的申报、审查、科研检查、督察、稽查和依法认可的不良记录都由科研科存档、登记。
第四十二条、每次课题申报、论文证明等科研审批,由科研科提供科研不良记录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不良信誉记录实行终身累积制度。
第四十四条、不良信誉记录将按以下原则处罚:
⑴ 凡有一次C记录或二次D记录者,2年不予科研申报/不出据科研相关证明
⑵ 一次B记录或二次C记录或受到二次2年不予科研申报/不出据科研相关证明处罚者,5年不予科研申报/不出据科研相关证明。
⑶ 凡有A记录或二次B记录或受到二次5年不予科研申报/不出据科研相关证明处罚者,将永久不予科研申报和出据科研相关证明。
第四十五条、科研科负责监督科研人员错误纠正,并记录纠正情况备案。
第四十六条、错误纠正后本次(项)研究可以继续(另有其它规定者除外);不纠正错误者,终止课题。A级记录者除外。
第四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四十七条、回顾性论文的科研信誉管理,参照管理。
第四十八条、科主任是科研信誉的第一把关人,科主任签字时需审核科研原始数据,所有参与人需签字保证其真实性,主任方能签字。一旦发现学术不端和造假行为,科主任负连带责任。
八、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此《办法》不吻合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海南医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