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作者:日期: 2012-12-19浏览: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科技重大贡献奖、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方面。以上奖励均须以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或海南医学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立项奖励

第三条、立项奖励:国家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指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立项的课题);省、部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1万元/项(指省科技厅/卫生部/教育部等立项的课题)。对于资助经费在100万以上的立项课题,在3万元/项基础上再给予总经费5%的额外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含税)。自筹经费的项目不计其内。此奖励金额从医院配套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查新费用的报销: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医院给予全额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条、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指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部级科技成果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科研奖励。省科技奖指以省科技厅名义颁发的各项科研奖励。

第六条、医院科研科有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并对申报质量把关的职责。

第七条、获得以上奖励者,医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同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以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合作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医院酌情对参与本项目研究的我院课题组进行奖励,依据合作单位排名,第二、第三、第四完成单位分别按上述相应层次奖励的30%、20%、10%予以奖励,同时结合个人排名顺序,依次递减30%(比如单位排名第二,个人排名第三,奖励20%,以此类推)。第五完成单位以后及以个人名义参与的不予以奖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九条、论文版面费的报销:I类论文的版面费,医院予以全额报销;II类论文中,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SCI收入的科技论文以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同时与学科方向基本吻合的期刊论文(由教研室提供各专业期刊目录,由学校图书馆和科研科核定),医院予以报销版面费的80%,被统计源期刊收录的论文(含教学论文),予以报销版面费的50%(鼓励从个人的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由学科带头人根据情况,可以考虑全额报销)。其余论文一律不予报销。报销论文须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发票须经科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各学科可以根据自己学科的实际情况,适当约定一些报销杂志范围,并由科研科审定公布为准,以鼓励在好的期刊上发表好的论文。

第十条、中文核心期刊系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统计源期刊即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个案、摘要、译文、综述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不按论文计算(可从个人的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由学科带头人根据情况,可以考虑适当报销)。

第十二条、标注有基金号的论文版面费均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学术论文奖励

⑴ 获奖论文须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获奖励论文分两类:

I类:

① 在《CELL》、《SCIENCE》和《NATURE》及其姊妹杂志上发表的科技论文;

②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

II类:

① 被MEDLINE引用的期刊、中华医学会独立主办的系列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② 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论文;

③ 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SCI收入的科技论文。

⑵ 个案、摘要、译文、综述以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入受奖范围。

⑶ 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I类论文 IF在1.0以下者,每篇3000元;影响因子分值(IF)在1.0—2.0者,按5000元/1IF计算奖金,影响因子分值(IF)在2.0以上者,按8000元/1IF计算奖金。单篇论文奖金上限不超过5万。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3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10%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II类论文 分为MEDLINE收录、中华系列、和核心期刊三档,奖金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

五、学术著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

⑴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是指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主的专门论著。第一著者(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5万元,51-100万字奖励3万元,21-50万字奖励2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

⑵ 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万元,51-100万字奖励1万元,21-50万字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奖励1000元。

⑶ 编著(含教材)、译著按专著标准的1/2奖励。

⑷ 第二、第三主编(著者)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60%、40%予以奖励(第四主编按副主编算),副主编(按人数不同)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30%予以奖励。此后不再计算奖励。

六、专利及其他

第十五条、以我院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对发明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我院享有比例发放。若专利转让,则按转让费的30%作为奖励。专利申请费,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可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医院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六条、其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大会发言者及壁报交流,专题发言者奖励1万元,其他大会发言奖励0.5万元,壁报交流奖励0.1万元,列入医院奖励范围;报销参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从重点学科或课题配套经费支出。主办或承办国家级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者,视规模由医院给予承办科室1-3万元奖励。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者,按10年内每年所获得纯利润的10-15%奖励(需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协议)。

七、重大科技项目贡献奖

第十七条、对于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100万元以上),医院按政府拨付经费数额的5%给予课题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配套经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为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对于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的科研项目,特制定以下措施:

⑴ 各科室根据课题要求,项目负责人在课题实施期间内每年至少保证30天的科研工作时间。验收期未结题者不再执行此项措施。

⑵ 课题实施期间,科研科每年安排适当时间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中期检查汇报,由科研科确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各科室及项目负责人需妥善安排时间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确对我院科研工作贡献大,应用前景好但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科研成果的奖励由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后予以奖励。

八、奖励发放原则

第二十条、奖励的最终计算及发放除了依照以上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⑴ 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不包含科技重大贡献奖奖励)。如一个项目先后被不同级别的政府奖励,奖励按高级别奖励补齐,如学校已颁发奖励,则医院予以补齐不足部分。

⑵ 获奖人须为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工作的专职人员(含人事关系在海南医学院但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人员)。

⑶ 一奖项只授予第一署名人或论文的通讯作者,奖金由受奖者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课题组其他成员,原则上医院不作干涉。

⑷ 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相应的科研指标基数,只在基数之上给予奖励(具体“执行办法”另行制定)。

⑸ 科研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考评指标:每年会按各科室高级职称人员数,统计人均科研基数完成情况,并予以院内公布。对于未完成科研指标基数的科室及连续两年未完成科研指标基数的个人,取消当年年终评先资格。

九、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登记

每年初,由各科室指定人员携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清单到科研科登记,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聘书),专利转让、开发效益须出示有关经济证明,过时不再受理。由于客观原因漏登的,经科研科审核后次年进行补登,并按补登当年政策处理。先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再经科研科审核相关资料,开发效益的经济材料由科研科交审计科审核。

第二十二条、上报与审批

科研科根据科研登记与审核情况,制定科研奖励清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重大科技贡献奖由科研科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示与监督:

批准的科研奖励名单在院内公示2周。

第二十四条、公示中如对科研成果有异议,由科研科再次审查,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科研科实施。

第二十五条、发放

每年3月底根据公示结果,院领导最后批准后,由财务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

十、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指谎报奖励、科研作假和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的行为。

谎报奖励是指奖励申报人员对论文、专著、成果、专利、专业技术资格、排名和经济效益等与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条件有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科研作假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

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指以下行为: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反映;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将职务发明窃为己有;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具备第28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严重者同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奖金已经发放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追回其所获奖金,同时按以上原则处罚。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财务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2010年后医院曾经承诺过,还没有兑现的奖励,一并执行。原《海南医学院临床学院、附属医院科研奖励和论文版面费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海南医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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