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享有医保 构建和谐海口

作者:日期: 2007-09-18浏览:

人人享有医保 构建和谐海口 发布时间:2007-9-18 被阅览数: 546 次 海医附院医保办 张娉 启动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我市9月1日正式施行。海口市城镇居民

海医附院医保办 张娉

启动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我市9月1日正式施行。海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的基本利益。医务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才能更好的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是:非农业未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的本市居。而已享受异地退休金人员及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不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保险范围。

二、海口市成人缴费70元/年,国家补助50元/年,一共120元/年。未成年人缴费40元/年,国家补助30元/年,一共70元/年。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按规定住院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三、海口市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每年一次性定期缴费制度,2007年缴纳参保者从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2008年缴费为10月至12月,居民缴费参保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医保补偿,逾期不办理参保,参保后不办理退保。

四、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封顶线为20000元/年,凡连续参加居民5年以上,8年以下的,封顶线为25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下的,封顶为30000元。其参保人员住院必须支付起付费,三级医院的起付费为800元/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年住院的,起付费累计计算。

五、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病费用的报销依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规定执行。如参保城镇医疗保险的居民在三级医院(海医附院)住院,其起付费800元,封顶线20000元/年。甲类药品报销35%,而在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需先自付20%,余80%部分按35%报销,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属于《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居民医保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照30%的比例补偿,床位最高报销23元/日,因为乙类的报销比例比较底,在为城保病人服务时要尽量选用甲类药品,使病人得到最大的补偿。

六、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病种也是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在“病种目录”的基础增加了儿科的病种:营养不良、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皮肤黏膜淋巴结综合征、儿童麻疹、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小儿癫痫营养性贫血等。同时在《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曾加了儿科的药品如:清开灵冲剂、双黄连口服液、环孢素等。

七、海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也可申请门诊慢性病治疗,申请病种依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病种目录》,其门诊病种目录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帕金森病、血友病(末成年人)、脑中风(偏瘫),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并发症、小儿脑性瘫痪等,支付额度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总额为:27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总额为:2400元等,城保门诊病种治疗只是比海南省从业员的门诊的目录上增加了儿科的两个病种,同时支付额度上有很大的差别。参加海口市城镇合作医疗居民如需要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住院后到医保领取特殊门诊慢性病治疗申请表申请。

八、参加海口市城镇合作医疗的居民如需要住院治疗,先由医生开具“医疗保险员病员住院通知书”“住院卡”,病人自行携带“居民医保手册”及“海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双向转诊表”,到医保办审核该病种是否符合报销病种范围后,才能正式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记帐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海口市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作为医务人员,我们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