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我院党风廉政工作,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确保我院领导干部及行政工作人员廉洁用权和医务人员廉洁从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礼品礼金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是指医院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礼劵、购物卡、消费卡等财物(不含涉及案件审查、调查的礼品礼金)。
“礼品礼金”具体包括:
(一)礼金:现金、电子红包等;
(二)礼品:实物类礼品;
(三)礼券:各种有价证券,如代金券、购物券、礼品券、债券、股票、银行信用卡、储蓄卡、电话充值卡、娱乐场所入场券等;
(四)购物卡:各种支付凭证,如商场超市购物卡、商品提货单;
(五)消费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
(六)其它可认定为礼品礼金的财物等。
第三条礼品礼金上交期限
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登记上交。
第四条礼品礼金上交方式
(一)礼品礼金登记部门为纪检办公室;礼品接收部门为纪检办公室,礼品变现及礼金接收部门为单位财务部门。
(二)上交人员如实填写《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交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表)进行登记,登记人员核对信息,上交人员将礼品礼金上交到接收人后,由双方两人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名。
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由登记部门存档保管,一份由上交人员留存。
第五条礼品礼金的处理
上交的礼金,由纪检办公室交计划财务部,后者负责转入医院账户,并提供相关凭证(转账单据)交由登记部门存档。
上交的礼品,由纪检办公室定期会商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审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所得款项按上述手续交到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转入医院账户,并提供相关凭证(转账单据)交由登记部门存档;若上交的礼品属难以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食品及其它物品,由负责登记的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处理,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礼金隐瞒不报、申报不实或不按时上交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礼品礼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交由本院纪检办公室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负刑事责任。
第七条涉及案件审查、调查的礼品礼金按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由本院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