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
为规范资金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经秩序,防范财经风险,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层层把关、逐级报批、权责结合”的管理办法,各环节的审签人、审批人对所签批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负责,出现问题实行追踪问责制度。
第三条 资金使用坚持勤俭办院方针,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约效益”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预算调整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或超预算审批。
第四条 医院的资金使用分为“预算开支”及“预算调整开支”两种,“预算开支”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可预计的基本资金耗费。具体包括人员支出、药品支出、医用耗材支出、固定资产支出、日常公用支出、财政及科研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临床学院教学支出等。
“预算调整开支”是指医院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医院经营活动有必要增加或减少的,预算安排之外的经济活动开支。
二、预算资金使用
第五条 资金预算的确定按我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即经“两上两下”审定:
1、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部署,各预算管理工作小组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要求各部门按年度工作任务和计划,以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原则,实事求是上报经费预算表,预算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将初审汇总表交预算管理办公室(即“一上”)。
2、预算管理办公室在测算年度预算收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平衡医院财力情况,结合各小组报来的初审汇总表,向预算管理工作小组提出预算经费初步分配方案(即“一下”)。
3、预算管理工作小组再次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各部门在预算经费初步分配方案(控制数)的基础上,对原申报的预算项目进行优化过滤,划分出必选项目、备选项目并进行排序,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表上报预算管理工作小组(即“二上”)。
4、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总总预算管理工作小组报来的经费预算表,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预算经费分配草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最终调整审定,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下发执行(即“二下”)。
第六条 预算执行由各职能部门严格按预算标准及范围安排实际开支项目,报分管院长审签后交财务科按报销程序处理。
第七条 预算项目中凡单价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均需执行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药品、耗材、设备、基建维修工程款等大额支付项目每月底由财务科根据医院实际财力确定支付总额,牵头召开计划付款小组会议,由各分管院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确定具体支付对象、金额,会议由纪检书记全程监督。支付计划经各分管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签名确认后,呈院长审批,再由财务科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涉及医院发展且金额较大的重大经济事项,具体使用办法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上级部门为各类专项业务划拨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为:专项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按每一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交由主管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长审批备案,实际支出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所属项目,交财务按报销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日常经济运营中产生的零星开支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医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长提交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长按具体分工,在所辖范围内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3、分管院长审批后交财务按报销程序处理。
三、预算资金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开支是指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宜或不能按预算开支的费用。具体使用办法为:由申请调整部门说明调整理由、依据和金额,书面上报预算管理工作小组审核,由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总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参照预算资金使用程序执行。
四、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5000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先由审计科进行内审,50万元及以上开支必要时送交院外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外部审计。
第十四条 经审计后,所有资金使用按以下权限审批后,方可交由财务科办理支付手续:
1、预算内1000元以下由职能部门审批;
2、预算内1000元至10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长审批;
3、预算内10000万至100000元、预算调整10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5、重大经济事项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执行。
五、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类开支经上述使用审批程序后,进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予以支付,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医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交上述条款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资料。
2、财务科应当对资金使用审批资料进行复核,确认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发现支出款项在内容或形式上不合规的,财务人员应将进行退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向财务科长及总会计师汇报。
3、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经总会计师审签,交院长审批签名后给予支付。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凭证要求:
1、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同时盖有税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单位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报销凭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据有权拒绝;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报销凭据有权退回;对违反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或手续不齐的不予受理。
2、一次购买大批同类产品,在发票上不能逐一标明的,可由售货单位另付清单,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发票。购买实物的报销凭据还必须有验收人或使用人或证明人签字。购置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3、报销招待费时,要注明理由或原因。
4、单笔报销凭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要采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
5、发票或收据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发票(收据)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六、资金使用审批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要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各级审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按照规定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行使审批权。
如有违反规定造成失职的,实行追踪问责制。区别情节轻重,依照《缺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