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卫科教〔2014〕9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当地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
2、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和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5、负责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审批和管理;
6、负责制定或指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杂志、音像、光盘等自学资料;
7、组织编写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教材;
8、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9、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核发年度合格证;
10、负责向国家卫计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问题;
11、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检查、考评。
(二)市(县)、省农垦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本区域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区域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本区域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本区域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5、负责建立在本区域注册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6、负责本区域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检查和学分的登记、校验;
7、负责本区域或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8、负责本区域或单位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核发;
9、负责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反映存在的问题;
10、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检查;
11、负责对所属单位或部门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单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职责:
1、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
2、制定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4、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5、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人员覆盖率、学科覆盖率和学分达标率等情况的统计、上报。
6、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反映存在的问题;
7、接受上级继续医学教育部门的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章 基地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分为教育基地、教育培训站和教育培训点三种。教育基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建立并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站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建立,接受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点由单位向市(县)、农垦继续教育委员会申请批准建立,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七条 教育基地的职责、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执行;教育培训站的职责、申报条件按《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站管理办法》执行;教育培训点的职责、申报条件由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并批准公布的项目,包括新项目和备案项目。
第九条 新项目是指当年申报当年批准举办的项目,凡申报继续医学教育新项目必须认真逐项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逐级申报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有权批准的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备案项目是指获批准并当年举办、下一年又需继续举办的项目。凡申报备案项目应向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备案表、教材以及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试题、日程表、名册等。
第十一条 凡举办经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授课内容和时间。在举办项目前30天内,项目单位应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举办项目申请、日程安排表、经费预算等书面材料。项目结束后应当将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考试试题、学员名册及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报批准举办项目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临时增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除填写项目申报表外,还应填写增加项目申报表,提交举办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已公布审批通过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的,该项目自动取消。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拟下一年举办的视为新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虚假授予学分的,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学分授予、登记和审验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Ⅰ类学分的授予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Ⅰ类学分。办理Ⅰ类学分时,项目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举办通知、学员名册、教材、日程安排表、试题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授予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学分。
(二)Ⅱ类学分的授予:
1、经批准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登记,进行Ⅱ类学分的授予。
2、县(市)级或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单位内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审核、登记,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Ⅱ类学分的授予。
3、乡镇(中心)卫生院、农场医院内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单位负责审核、登记,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Ⅱ类学分的授予。同时,可以对参加本单位学习的对口乡村医生进行Ⅱ类学分的授予。
4、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机构、个体医疗诊所内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Ⅱ类学分的授予权限,由批准注册登记的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用ICME管理系统进行学分审验。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均使用继续医学教育卡进行实时登记,省内继续医学教育不再发放纸质学分证。参加外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经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凡利用互联网或卫星传输技术等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必须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并加大对学分授予的审核力度。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必须于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学分录入工作,过期不再补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审核验证合格的,发放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合格证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学分的审核登记和年度验证工作。要认真指派专人负责,主管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年度审核验证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年度所获学分一律作废;对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