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日期: 2014-07-16浏览:

各临床、医技科室: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卫计[2014] 10号)(见附件)的通知,凡《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见附件)中尚未列入,但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各临床、医技科室需要增加并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在可以进行申报。

有需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科室,请填写《海医附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填写好的《海医附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直接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审批通过后由财务科整理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经医务科审批可以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科室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诊疗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包括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2、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或专家书面推荐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需要时通知)。

关于增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件).zip

海医附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xls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zip

医务科、财务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