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提醒通知

作者:日期: 2016-03-02浏览:

全体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各项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不论是否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了税款,均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2016年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详情请查阅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下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特此通知

地方税务局咨询服务热线:12366。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计划财务科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