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向患者提供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4-2 被阅览数: 783 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好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不包括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
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程序如下:①已存档在病案室的出院病历,申请人可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病案室申请复印;②未上交病案室存档的病历,申请人需填写《病历资料复印申请书》,由科室审批,然后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到医务科审批盖章后方可复印病历,复印病历过程须由科室医务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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